章程

【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章程】

20140228修訂

20201026更新

20230610 更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以下簡稱“越總”)為鼓勵越南青年台商及台商第二代加入越總與越總所屬各分會、使傳承發展、特依本辦法成立「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THE COUNCIL OF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IN VIETNAM JUNIOR CHAPTER。

會徽為

第二條 本會係由來自台灣或其父母來自台灣、認同台灣與青商宗旨之青年所組成之組織,以聯繫台商第二代或青年台商,共謀事業發展,並引導加入越總,以及參與其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隸屬於越總。其成立須依越總章程之規定,並在越總指導之下,遵守越總章程與宗旨,始得進行組織發展及會務運作。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加強越南台商第二代與青年台商之聯繫與合作,促進商情、商機交流,共謀事業發展,積極開拓國際市場。

二、 培養、發揮青年台商企業家之領導才能及管理能力,提升企業競爭力。

三、 號召並鼓勵台灣青年參加越總或其轄下各地區分會、各洲及世界總會,並參與其活動。

四、 作為連結越南台灣青年與台灣之平台,延續、促進與台灣之經貿關係。

五、 重視人文、人權、人道精神,提升台商之國際形象與地位。

六、 深化與主流社會關係,爭取對台灣之支持,協助拓展對外關係。

七、 強化本會組織使之永續經營,藉以廣納越南新進青年台商加入商會,並協助新進青商及其眷屬,快速融入越南當地生活。

第五條 本會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越總章程。

二、 參加越總舉辦之年會活動。

三、 向越總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報本會年度工作概況及財務報告。

四、 定期提報會員名冊暨通訊錄。

五、 接受越總之輔導及支援越總之活動。

第六條 本會以越總之會址為當然會址。

(總會地址:107 Ton Dat Tien, Tan Phu Ward, District 7 HCMC

聯絡電話:+84-28-5413.8348)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以品德優良之台灣青年為會員體。其資格認定為 :本身或父母親其一或扶養人來自台灣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年齡為以滿18歲至40歲為限;另會員不得在越總擔任理事以上職務。理監事職務以上者需具有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轄下各地分會,會員資格者方可擔任理監事以上職位。

本會會員其年齡超過40歲者或擔任越總職務者、其青商會籍自動解除,並轉為越總轄下各分會之會員。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由越總轄下各分會推派之會員代表組成。其產生方式由越總轄下分會自行定之。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青商會組織辦法修訂之建議。

二、行使會長,副會長及監事長之同意權。

三、議決理事會之會務發展計畫。

四、議決理事會之提案。

五、議決會員代表之提案。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越總轄下十四分會按會員比例推派理事共十五名組成之,若有分會未能順利推派理事,則由其他分會推派之,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青商會組織辦法修改之建議。

二、會長之選舉及罷免。

三、提案及議決提案。

四、議決會長所提會務發展企劃案。

五、議決青商會收支預算案。

六、依據組織辦法訂定執行規章。

七、顧問、輔導會長之聘任。

八、行使會長所提之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長等人事案之同意權。

九、議決其他重要事項。

十、方有資格經越總提報擔任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之職務。

第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推舉共五名組成之。

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負責召開並主持監事會議。

第十三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各項會務之執行。

二、審核本會各項財務收支。

三、方有資格經越總提報擔任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之職務。

第十四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青商會、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會長由理事票選之、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副會長由會長直接聘任之。任期二年、得續聘之。

第十五條 青商會會長候選人、以具本會理事資格有限,並至少參與擔任理監事2年以上或擔任過副會長 監事長 秘書長以上職務,並具有相當的會務經驗者為限!

第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財務長各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協助處理會務、其聘期與會長任期同、得續聘之。

第十七條 監事需列席理事會議、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 本會得由會長提案,並報越總總會長、秘書長同意後設各項工作小組、但不得設置有關兩岸事務之工作小組。

各工作小組置組長一名、均需有會員代表以上身份資格、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其聘期與會長任期同,其工作內容需符合組織辦法之規定與宗旨。

第十九條 本會新屆理監事及會員名單產生日期、為每年11月中旬前由越總轄下各分會選派,並將名單造冊、提交本會秘書處。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財務長、理事、監事之任期至本會新舊任會長交接為止。

第二十一條 新屆會長、監事長之選舉、應於越總年度最後一次會員大會召開前完成,並提報越總理監事會議、擇日交接。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一年至少出席越總會議兩次以上,本會理監事一年至少出席越總會議一次以上;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一年至少會內理監事會出席2/3會議以上,本會理監事,會內理監事會一年至少出席一半會議以上,未達出席標準次年不得擔任以上職務。

第二十三條 擔任本會理監事及秘書長、財務長、各功能委員會主委須曾上過會議

規範、商會營運實務兩則課程並結業,始得參選或擔任該職務。

 

第四章 會議及會務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年)召開1次、於越總年會召開期間、併同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本會會長提出經越總總會長、同意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屆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得由本會會長、監事長提出經越總總會長同意召開之、時間、地點不限。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得召開聯席會議,為每三個月一次之定期會議,議決重要提案,但監事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得經越總總會長同意後召開視訊通訊會議,與會者須本人親自參與,會議完畢後須製作正式會議記錄並呈報給越總備查。

第二十六條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及辦理會長交接與本會舉辦之重要活動,須正式備函邀請越總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及相關人員列席指導、監交。

第二十七條 本會各項會議,均須各以會員、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並以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會議者,不得委託他人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每屆至少舉辦一次以上聯誼活動(如交流、觀摩、觀光、專題研討會及定期發行會訊等),並接受越總指定之相關工作委員會之輔導。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需繳納年費200萬,有職務者需多繳納明細如下:

會長 2000萬;

副會長 500萬;

監事長 500萬;

理事 200萬;

監事 200萬;每一年繳交一次,其收入納入本會所有。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及各項專案活動所需經費,由本會事前提出工作計畫及經費概算、經越總總會長同意後,由本會會費支出。

第三十二條 本會可對外募款、接受捐贈或贊助。本會經費由財務長保管之,於每次工作會議報告財務狀況,並定期向越總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為實踐組織辦法之宗旨及任務,理事會得另訂執行細則執行之。

第三十四條 本會之解散,得經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並經越總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執行之。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有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情事,且情節重大者,得經越總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予以解散。

本會解散後,所有剩餘資產,應歸屬越總。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之修訂,除由越總提出外,得經本會理監事十人以上之連署或理事會提案,並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向越總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修正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經越總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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